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行规〔2015〕19号)第三条规定“三、调整外派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经单位同意的,离开常住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下乡驻村扶贫或参加其他工作队等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外派工作人员)在派出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给予生活补贴和保险保障。一是将现行规定的每人每天发放生活补贴50元调整至100元,由派出单位按月发放;二是外派工作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的医疗费,按现行医疗政策办理;派出单位为外派工作人员办理一次性人身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在30-50万元之间)。”外派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由派出单位根据外派工作人员实际派出天数按月发放,实际派出天数由派出单位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