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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结合该法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遵循全面审查原则,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行政程序、职责权限等各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受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拘束。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22)京行申1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爱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原爱英因诉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七家镇政府)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行终610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爱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终审判决中关于北七家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北七家镇限拆字〔2020〕64号,以下简称被诉限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认定。主要理由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本案公正审判;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设证据明显不足;涉案房屋不属于限期拆除的情形;北七家镇政府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进拆迁,属于典型的选择性执法。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结合该法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遵循全面审查原则,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行政程序、职责权限等各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受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拘束。本案中,原爱英系因不服被诉限拆决定及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终审法院应当对上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由于被诉限拆决定中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设,该认定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是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故终审法院应当对其进行审查。
本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原爱英系涉案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原《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修订前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关于建筑物应取得规划许可的规定。基于此,终审判决认为被诉限拆决定中关于涉案房屋确系违法建设、责令原爱英限期拆除的内容,结论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终审法院亦发现被诉限拆决定存在程序违法之处。终审法院据此认为被诉限拆决定应予确认违法、应确认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原爱英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爱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爱英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