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749A/2021-5895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商务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7-30 | 公文时效 |
各处室、各盟市商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2021年7月30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商务部、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加快推动自治区商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自治区商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落地见效,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改革方式
(一)严格落实中央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改革举措。
对直接取消审批事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对审批改为备案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要制定告知承诺书、明确告知承诺内容,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细化制定事后核查、撤销审批等具体监管措施。
对优化审批服务事项,采取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优化受理审批模式等优化审批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审批效能,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大便利。
(二)明确监管责任。
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机构职能承担监管职责。
三、改革事项
在自治区范围内,对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等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四、改革举措及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一)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等4项。
1.改革举措:直接取消审批。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不需要提出有关经营许可申请。
2.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承担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商运字〔2020〕89号)有关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抓好落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市场监测预警机制,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改革举措:审批改为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多证合一”改革事项,不再另行要求市场主体办理备案登记。如企业仍需要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应当办理备案手续。配合商务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推进数据对接联通和共享利用,最大化便利企业办理备案登记,减轻企业负担。
2.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用监管,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失信企业进行公开,并列入“黑名单”。
(三)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1.改革举措:实行告知承诺。自治区商务厅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审批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对从事拍卖业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固定办公场所、拟聘任拍卖师和相关管理规则等要求)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将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新设立拍卖企业、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拍卖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企业可以选择常规方式办理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对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企业自愿做出承诺,并提交纸质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或通过“蒙速办”提交电子版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自治区商务厅可当场办理许可事项(承诺书模板附后)。
2.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承担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要对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核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撤销相关许可后,对该企业的同一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做好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对核查结果予以公示,并报商务部。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开展拍卖企业服务信用等级评价,定期公布诚信经营企业和标准化达标企业。
(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不再将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企业从业人员人数等作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2.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盟市商务主管部门推动建立包括发改、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体系建设,承担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信用档案,对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整治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规范资质企业生产经营,维护回收拆解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市场稳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和引领服务作用,引导行业企业依法依规回收拆解,提升行业整体建设水平。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将审批权限由自治区商务厅下放至盟市。取消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供应渠道法律文件相关要求。
2.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承担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商运字〔2020〕89号)有关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抓好落实。按时组织年度检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成品油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指导石油成品油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
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应于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补充材料不计入批准时间。
2.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承担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内商外经字(2016)773号)要求,做好审批资格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改革,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各项任务落地。结合改革要求,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并通过“蒙速办”平台和门户网站公布。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将随机抽查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监管力度。
(二)广泛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宣传引导解读,为企业查询和掌握政策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及时总结经验,让更多企业了解改革、参与改革,共同推进改革,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三)实行相对集中审批权改革的地区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厘清职责边界,做好审管衔接,充分发挥改革综合效应,防止推卸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空白。
本方案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商务厅。
告知承诺书模板
承 诺 书
(新设立拍卖企业)
(申请人)现就申请办理新设立拍卖企业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承诺已经了解许可依据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二、本企业承诺自身能够达到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和要求:(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三、本企业承诺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并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二)公司章程(加盖企业公章);(三)拍卖业务规则(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五)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上传证书主页及变更记录页,应包含姓名、注册号、注册期限、注册企业等信息);(六)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加盖企业公章)。
四、本企业承诺所提供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证面信息内容真实准确。证面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住所 | 注册资本 |
五、若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盖章的承诺书后,将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监管机关对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核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在被行政许可机关实行告知承诺许可后,被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对申请人的同一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向自治区商务厅作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类型及证件号码 (现场办理时需出示身份证原件) | |
委托代理人移动电话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
(申请人)现就申请办理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承诺已经了解许可依据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二、本企业承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三、本企业承诺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并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企业公章);(四)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上传证书主页及变更记录页,应包含姓名、注册号、注册期限、注册企业等信息);(五)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加盖企业公章)。
四、本企业承诺所提供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证面信息内容真实准确。证面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住所 | 注册资本 |
五、若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盖章的承诺书后,将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监管机关对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核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在被行政许可机关实行告知承诺许可后,被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对申请人的同一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向自治区商务厅作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类型及证件号码 (现场办理时需出示身份证原件) | |
委托代理人移动电话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拍卖企业变更登记)
(申请人)现就申请拍卖企业变更登记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承诺已经了解许可依据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二、本企业承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企业依法存在并继续正常运营。
三、本企业承诺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并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一)企业变更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二)修改后的章程(加盖企业公章);(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供股东签章、按手印的股东会决议; (五)变更住所还应提供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加盖企业公章)。
四、本企业承诺所提供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证面信息内容真实准确。证面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住所 | 注册资本 |
五、若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盖章的承诺书后,将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监管机关对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核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在被行政许可机关实行告知承诺许可后,被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对申请人的同一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向自治区商务厅作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类型及证件号码 (现场办理时需出示身份证原件) | |
委托代理人移动电话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图解:关于印发商务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
网站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蒙ICP备07500348号-3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77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21
联系电话:0471-5332420 / 6946021   网络安全和技术支持电话: 0471-6945317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
微信公众号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749A/2021-5895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商务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7-30 | 公文时限 |
发布时间:2021-08-05 来源:自治区商务厅
各处室、各盟市商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2021年7月30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商务部、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加快推动自治区商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自治区商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落地见效,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改革方式
(一)严格落实中央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改革举措。
对直接取消审批事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对审批改为备案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要制定告知承诺书、明确告知承诺内容,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细化制定事后核查、撤销审批等具体监管措施。
对优化审批服务事项,采取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优化受理审批模式等优化审批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审批效能,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大便利。
(二)明确监管责任。
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机构职能承担监管职责。
三、改革事项
在自治区范围内,对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等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四、改革举措及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一)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等4项。
1.改革举措:直接取消审批。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不需要提出有关经营许可申请。
2.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承担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商运字〔2020〕89号)有关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抓好落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市场监测预警机制,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改革举措:审批改为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多证合一”改革事项,不再另行要求市场主体办理备案登记。如企业仍需要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应当办理备案手续。配合商务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推进数据对接联通和共享利用,最大化便利企业办理备案登记,减轻企业负担。
2.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用监管,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失信企业进行公开,并列入“黑名单”。
(三)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1.改革举措:实行告知承诺。自治区商务厅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审批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对从事拍卖业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固定办公场所、拟聘任拍卖师和相关管理规则等要求)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将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新设立拍卖企业、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拍卖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企业可以选择常规方式办理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对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企业自愿做出承诺,并提交纸质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或通过“蒙速办”提交电子版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自治区商务厅可当场办理许可事项(承诺书模板附后)。
2.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承担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要对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核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撤销相关许可后,对该企业的同一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做好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对核查结果予以公示,并报商务部。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开展拍卖企业服务信用等级评价,定期公布诚信经营企业和标准化达标企业。
(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不再将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企业从业人员人数等作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2.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盟市商务主管部门推动建立包括发改、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体系建设,承担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信用档案,对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整治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规范资质企业生产经营,维护回收拆解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市场稳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和引领服务作用,引导行业企业依法依规回收拆解,提升行业整体建设水平。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将审批权限由自治区商务厅下放至盟市。取消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供应渠道法律文件相关要求。
2.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承担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商运字〔2020〕89号)有关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抓好落实。按时组织年度检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成品油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指导石油成品油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
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应于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补充材料不计入批准时间。
2.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承担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内商外经字(2016)773号)要求,做好审批资格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改革,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各项任务落地。结合改革要求,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并通过“蒙速办”平台和门户网站公布。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将随机抽查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监管力度。
(二)广泛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宣传引导解读,为企业查询和掌握政策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及时总结经验,让更多企业了解改革、参与改革,共同推进改革,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三)实行相对集中审批权改革的地区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厘清职责边界,做好审管衔接,充分发挥改革综合效应,防止推卸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空白。
本方案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商务厅。
告知承诺书模板
承 诺 书
(新设立拍卖企业)
(申请人)现就申请办理新设立拍卖企业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承诺已经了解许可依据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二、本企业承诺自身能够达到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和要求:(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三、本企业承诺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并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二)公司章程(加盖企业公章);(三)拍卖业务规则(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五)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上传证书主页及变更记录页,应包含姓名、注册号、注册期限、注册企业等信息);(六)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加盖企业公章)。
四、本企业承诺所提供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证面信息内容真实准确。证面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住所 | 注册资本 |
五、若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盖章的承诺书后,将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监管机关对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核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在被行政许可机关实行告知承诺许可后,被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对申请人的同一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向自治区商务厅作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类型及证件号码 (现场办理时需出示身份证原件) | |
委托代理人移动电话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
(申请人)现就申请办理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承诺已经了解许可依据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二、本企业承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三、本企业承诺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并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企业公章);(四)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上传证书主页及变更记录页,应包含姓名、注册号、注册期限、注册企业等信息);(五)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加盖企业公章)。
四、本企业承诺所提供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证面信息内容真实准确。证面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住所 | 注册资本 |
五、若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盖章的承诺书后,将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监管机关对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核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在被行政许可机关实行告知承诺许可后,被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对申请人的同一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向自治区商务厅作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类型及证件号码 (现场办理时需出示身份证原件) | |
委托代理人移动电话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拍卖企业变更登记)
(申请人)现就申请拍卖企业变更登记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承诺已经了解许可依据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二、本企业承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企业依法存在并继续正常运营。
三、本企业承诺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并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一)企业变更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二)修改后的章程(加盖企业公章);(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供股东签章、按手印的股东会决议; (五)变更住所还应提供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加盖企业公章)。
四、本企业承诺所提供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证面信息内容真实准确。证面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住所 | 注册资本 |
五、若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盖章的承诺书后,将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监管机关对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核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在被行政许可机关实行告知承诺许可后,被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对申请人的同一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向自治区商务厅作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类型及证件号码 (现场办理时需出示身份证原件) | |
委托代理人移动电话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图解:关于印发商务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