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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面向社会征集生态环境执法专家人选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21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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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专业指导、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有力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我区生态环境执法专家库,现面向社会征集生态环境执法人选

        一、征集范围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全国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公开征集专家。

        二、专家基本条件

        (一)热爱党、国家和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评审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作出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具备良好的文字组织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管理经验或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可放宽条件

        (三)熟悉国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熟悉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等相关业务;从事环评及排污许可证、环保验收等技术服务、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和土壤污染修复、环境监测以及计算机、办公自动化、法律咨询、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或研究。近3年内参与过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经验丰富或具有相关学术成果者优先

        (四)热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感强,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五)在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相关专业或行业中有较高的威信和业务水平,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

        )参与过国家、省级专项执法工作及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具有丰富现场执法经验,并受到国家、省级通报表彰的外省执法人员优先进入特定专家子库。

        )身体健康,胜任工作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专家组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

        )自愿参加技术服务活动,自愿签订承诺书,自觉遵守专家评审活动的规章制度,接受统一管理;自愿公开工作单位、行政职务、技术职称、行业领域、专业领域等信息,并自愿接受社会监督

        (十)本次征集专家库专家将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决策、执法监管制度机制、执法难点问题等方面研究,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技术评估、案件调查、案卷评审和现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持以及为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专业(专项)培训工作提供师资保障。

        三、专家职责

        (一)工作中应本着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书面专家意见,个人意见必须有个人明确意见,意见应依据充分,具有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专家对出具的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技术服务情况。由于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关责任。

        (三)与排污责任单位、第三方服务等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发现存在生态环境弄虚作假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主动向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报告。

             (五)按时参加相关工作,非不可抗因素不得缺席,不得请人代会,不得借机招揽项目。     

        (六)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处理有关责任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七)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和义务。

        四、征集程序

        (一)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者定向邀请的方式。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入库的专家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专家库专家申请表》《承诺函》(见附2、3),并附技术职称证书、个人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证明(如有)、身份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属于单位推荐的还需要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推荐单位和本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上述资料(扫描电子版)于2022年1021日前发送至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指定邮箱nmepi2009@163.com

        (二)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组织对专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入选入库专家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进行公开

        (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增补和调整。专家库专家每届3年,任期届满自动脱离专家库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丽媛  李国锋

        联系电话:0471-4632162、4632168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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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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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面向社会征集生态环境执法专家人选的公告

        2022-09-21 15:20 来源: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专业指导、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有力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我区生态环境执法专家库,现面向社会征集生态环境执法人选

        一、征集范围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全国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公开征集专家。

        二、专家基本条件

        (一)热爱党、国家和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评审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作出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具备良好的文字组织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管理经验或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可放宽条件

        (三)熟悉国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熟悉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等相关业务;从事环评及排污许可证、环保验收等技术服务、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和土壤污染修复、环境监测以及计算机、办公自动化、法律咨询、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或研究。近3年内参与过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经验丰富或具有相关学术成果者优先

        (四)热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感强,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五)在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相关专业或行业中有较高的威信和业务水平,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

        )参与过国家、省级专项执法工作及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具有丰富现场执法经验,并受到国家、省级通报表彰的外省执法人员优先进入特定专家子库。

        )身体健康,胜任工作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专家组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

        )自愿参加技术服务活动,自愿签订承诺书,自觉遵守专家评审活动的规章制度,接受统一管理;自愿公开工作单位、行政职务、技术职称、行业领域、专业领域等信息,并自愿接受社会监督

        (十)本次征集专家库专家将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决策、执法监管制度机制、执法难点问题等方面研究,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技术评估、案件调查、案卷评审和现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持以及为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专业(专项)培训工作提供师资保障。

        三、专家职责

        (一)工作中应本着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书面专家意见,个人意见必须有个人明确意见,意见应依据充分,具有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专家对出具的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技术服务情况。由于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关责任。

        (三)与排污责任单位、第三方服务等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发现存在生态环境弄虚作假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主动向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报告。

             (五)按时参加相关工作,非不可抗因素不得缺席,不得请人代会,不得借机招揽项目。     

        (六)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处理有关责任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七)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和义务。

        四、征集程序

        (一)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者定向邀请的方式。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入库的专家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专家库专家申请表》《承诺函》(见附2、3),并附技术职称证书、个人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证明(如有)、身份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属于单位推荐的还需要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推荐单位和本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上述资料(扫描电子版)于2022年1021日前发送至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指定邮箱nmepi2009@163.com

        (二)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组织对专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入选入库专家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进行公开

        (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增补和调整。专家库专家每届3年,任期届满自动脱离专家库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丽媛  李国锋

        联系电话:0471-4632162、4632168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