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激励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干警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表彰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和职能职责的调整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的对象为集体和个人: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包括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戒毒系统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以及经有关部门核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或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集体等。
个人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戒毒人民警察,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各级政工部门是表彰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表彰奖励种类及条件
第四条 对司法行政系统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和其他单项奖励。按照以下标准确定表彰奖励等级: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成绩显着,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荣誉称号。
(六)对因公牺牲或因公殉职,生前做出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的人员可追授或追记表彰奖励。
(七)其他单项或行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可采取通报表扬、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双十佳”等形式予以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的程序和工作要求由司法厅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受表彰奖励的集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导班子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民主集中制,信念坚定、团结协作、决策科学,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科学有效规范,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走在本系统或者本地区前列。
(三)工作成绩突出,在推动本单位有关工作中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正做到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在应对突发事件、参与重大专项任务中,紧急行动、反应迅速,勇于担当、措施得力,作出突出贡献。
(六)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第六条 受表彰奖励的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立足本职、勇于担当、真抓实干,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着成绩。
(二)工作作风优良、业务素质良好、工作业绩突出,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得到群众公认,受到广泛好评。
(三)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工作成效明显。
(四)在抗击疫情、防止事故、抢险救灾、预防犯罪等突发事件中,闻令而动、挺身而出,勇于担当、措施得力,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
(五)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第三章 表彰奖励比例
第七条 表彰奖励应当按照以下比例执行。
(一)集体奖励
1.结合年度考核,对达到优胜以上等次的单位可以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
2.对盟市司法局业务考核连续三年达到优胜以上等次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记集体二等功;单位主要负责人记个人二等功。
3.对成绩显着的由司法厅申报集体一等功或荣誉称号。
(二)个人奖励
1.年度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嘉奖比例控制在参评人数的9%,三等功比例控制在参评人数的3%。根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的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不受年度奖励比例限制。
2.年度记二等功的比例控制在参评人数的3‰以内,按比例计算申报人数不到1人的,可申报1人。
3.对成绩显着的可以申报个人一等功或荣誉称号,不规定具体比例。
对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表彰奖励,申报名额不超过拟表彰奖励总数的20%。
第八条 对在疫情防控、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被评为嘉奖和记功的集体和个人,不受年度奖励比例限制。
第四章 审批权限与申报程序
第九条 自治区司法厅审批权限:
(一)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集体二等功和个人记二等功、记一等功;
(二)司法厅机关各处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
第十条 盟市司法局审批权限:
盟市司法行政系统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
旗县司法局内设机构及其司法所、法律服务机构集体和个人嘉奖。
第十一条 监狱系统、戒毒系统审批权限:
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
监狱、戒毒所内设机构集体和个人嘉奖。
第十二条 对符合申报记一等功集体或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个人,经逐级呈报审核后,由司法厅报请司法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个人和单位申报年度二等功的表彰奖励,由盟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政治部汇总,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批。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应当采取逐级呈报、逐级审核方式进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提出表彰奖励意见。所在单位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在群众评议、支部推荐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经党组织集体研究提出推荐意见,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
(二)批准机关政工部门审核。各级政工部门对申报推荐的候选对象事迹进行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征求纪检监察和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工作结束后,呈报表彰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经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表彰决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形式
第十五条 对获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由审批机关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牌、奖章或证书。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发2018〔1〕号)规定标准,由表彰机关给予一次性奖金。
表彰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单位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已就同一事实给予奖励的,下级部门不再重复授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8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内司发〔2016〕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