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共包括七章50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包括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和管理使用原则,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了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湿地等生态保护等3个方面的使用范围。
第三章,资金分配。明确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的办法分配。
第四章,预算下达。明确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下达流程和要求。
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明确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绩效管理要求。
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明确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七章,附则。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问题解答
1.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资金使用范围概括为三大方面、十一小项、两特殊、一不得: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湿地等生态保护三大方面;用于天然林保护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湿地保护修复、林业防灾减灾、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等十一小项;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和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补助经费两项经费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2.《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有何调整?
答:一是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激励的通报中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盟市、旗县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是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调整至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3.本实施办法使用期限及适用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本实施办法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本实施办法用于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规范使用、管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本级预算单位、内蒙古森工集团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4.是否属于直达资金?
答:截至目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森林资源管护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实行直达管理。
5.是否涵盖试点资金?
答:2020年起,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下达三次试点项目资金,分别为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补助和国土绿化试点补助,2021年、2022年,我区通过竞争性评审,我区共获3.5亿元补助,用于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
四、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实施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具体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刘凯,0471-4192112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规划财务处:高阳 0471-3385306
(工作日9:00-12:00,14: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