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现对《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对自治区直属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自治区直属高校服务自治区及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自治区直属高校实际,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
三、主要内容
(一)使用方向
重点支持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二)分配方式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进行分配,主要考虑自治区直属高校青年教师和在校学生科研需求及能力、科研活动开展情况、科研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三)支出管理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自治区直属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自治区直属高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四)绩效评价
自治区直属高校应当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对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科研业务费使用及绩效管理年度报告。
四、施行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政策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