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查处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9号)统一部署,我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整治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的通知》(内财会函〔2022〕554号),依法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的5家会计师事务所(见附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予以公告:
附件所列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申办行政执业许可、更名或注销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市场主体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对上述市场主体中的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不予办理事务所变更、转所手续并通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本公告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官方网站(http://czt.bjxldf.com/)、内蒙古会计网(https://www.nmgacc.cn/)予以公开;将以网上发布、邮寄、电话通知等方式,送达到附件所列“无证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抄送市场监管部门。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