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2-1648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资环〔2022〕1487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0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2-1648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资环〔2022〕1487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0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相关盟(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报送中央财政提前下达2023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建议的函》(内林草规函〔2022〕539号),现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4293万元(项目名称: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110000004),专项用于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方向(具体地区、金额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预算编制和资金分解下达工作
请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下达预算做好预算编制、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相关指标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安排给31个脱贫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实施细则》(内财农〔2021〕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等要求,督促相关部门加强项目谋划等前期工作,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三、认真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指标文件后,商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分配方案,1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并将下达文件及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林草局和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你盟(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xls
附件2.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