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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2-04721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内财建〔2022〕1116号
        成文日期 2022-08-18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2-04721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内财建〔2022〕1116号
        成文日期 2022-08-18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24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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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促进农村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城市交通(含城市公交、巡游出租汽车)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十四五”时期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十四五”时期补贴资金转移支付性质不变,五年一个政策周期不变,相比“十三五”时期变化的是补贴资金数额根据各盟市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组成。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补贴直接发放给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和巡游出租汽车司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涨价补贴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发展,其中:农村客运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出租车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及推广应用。

        第四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以提升农村客运普遍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平稳推进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费改税补贴

        第五条 “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中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至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至巡游出租汽车司机,相关支出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其中: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中费改税部分按照各盟市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座位数及实际运营里程占全区比例分配;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中费改税部分按照各盟市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数量占全区比例分配;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部分按照各盟市巡游出租汽车实际运营里程占全区比例分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或者毗邻县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旗县特定区域内运营,其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服务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路客运,是指除高速客运、旅游客运外的农村水路旅客运输以及农村渡运。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取得补贴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从事农村水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船舶应具有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农村渡运的经营者,应持有有效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渡口设置文件,渡口船舶应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司机,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

        第三章  农村客运涨价补贴

        第九条 为保证农村道路客运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十四五”时期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的40%按照各盟市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座位数及实际运营里程占全区比例分配,直接发放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补贴对象参照费改税资金发放范围确定,相关支出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

        第十条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的60%由自治区统筹,主要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其中:对获得“国家城乡交通一体化示范县”的旗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将开展自治区城乡交通一体化示范县创建活动,对获得“自治区城乡交通一体化示范县”的旗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余补贴资金按照运营效率、通达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和主体责任五个方面指标考核分配。

        运营效率主要考核农村客运信息化建设、城乡客运创新试点、运营投融资创新等情况;通达情况主要考核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灵活组织发车模式、建制村通车率等情况;服务质量主要考核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完善票制票价机制、乘客服务满意度等情况;安全运营主要考核农村客运安全通行审核机制、车辆主动防御装置使用率、安全生产事故率等情况;主体责任主要考核可持续发展政策、多部门联合执法、地方财政投入等情况。

        第十一条 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村水路客运发展,按照运营效率、通达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和主体责任五个方面指标考核分配。  

        运营效率主要考核适龄船舶使用、船舶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等情况;通达情况主要考核建立运力保障机制等情况;服务质量主要考核制定管理制度、探索公司化、公交化运营等情况;安全运营主要考核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设施更新改造及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以及签单发航制度、船舶实现动态监控等情况;主体责任主要考核补贴资金专项使用、地方财政投入、工作计划制定、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制定等情况。

        第四章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

        第十二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其中,每年给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城市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每年给予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城市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的30%用于支持巡游出租汽车加快电动化;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的70%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及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涨价补贴的30%(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由自治区统筹,主要考核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情况、更新或新增巡游出租汽车中新能源车辆比例等情况,用于支持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购置、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桩)建设和运营、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监管平台建设和运营等方面。

            第十四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涨价补贴的70%(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及推广应用。

        (一)考核各盟市中心城区新能源公交车占比。其中:盟市所在地中心城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率为100%的盟市给予300万元/年专项奖励;100%>推广率≥90%的盟市给予200万元/年专项奖励;90%>推广率≥80%的盟市给予100万元/年专项奖励。

        (二)考核各盟市年度更新新能源公交车比例。2021年起,对于盟市中心城区人口超过100万,年度新增更新新能源公交车超过30台,且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率为100%的盟市给予30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于盟市中心城区人口超过50万不足100万,年度新增更新新能源公交车超过20台,且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率为100%的盟市给予20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于盟市中心城区人口低于50万,年度新增更新新能源公交车超过10台,且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率为100%的盟市给予100万元的专项奖励。

        (三)扣除上述专项奖励资金后,对我区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运营补贴,单车补贴金额=自治区应分配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总额*单车年度运营标台里程(单车实际标台*单车实际运行里程)/全区年度总运营标台里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充(插)电或充换电兼容模式的纯电动汽车。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桩),是指在固定场所集中有偿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日均服务能力应达到一定车次,并配备维修、运营等专职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监管平台,是指对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桩),进行数据采集与监测,立场公正,具备公共政策服务能力,具备平台软硬件开发能力,负责数据互联互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共交通车辆。车辆为出厂新车,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五章   资金申报及监管

        第十九条 申报流程。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通知时间,将本盟市上一年度相关资料及运营数据汇总报送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核实,最终确定拟补贴的资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日以上,对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拨付项目资金。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核。

        第二十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本盟市统一补贴标准,规范申报、审核、发放、公示、资金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内容,并报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补助资金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各盟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补贴档案,将具体的补贴名单、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兑付时间、签收手续等材料汇编成册,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取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评审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三条 申报补贴资金的经营者,不得将资金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一般性支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一经查实,取消“十四五”期间申报资格,并严肃追责。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对各盟市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盟市今后资金安排的依据。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绩效自评报告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汇总后,报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我区考核办法,年度考核结果与资金补贴标准挂钩,“十四五”时期末考核结果与“十五五”时期资金分配挂钩。我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行业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部门、相关单位和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等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明细表

        附件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明细表

                                                                                  单位:万元

        地区

        补贴合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农村道路客运

        农村水路客运

        总额

        费改税部分

        涨价部分

        总额

        费改税部分

        涨价部分

        总额

        费改税部分

        涨价部分

        内蒙古

        80102

        14132

        4143

        9989

        35

        10

        25

        65935

        20059

        45876

        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方案

        正文下载: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doc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