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管控对象、联动机制、责任主体和惩治措施,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应当实行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和网格化监管机制。《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实现了精准立法,聚焦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矿区和工业两大突出污染问题,作出更细更实更严的规定。
《条例》对联防联治联控规划、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环境监测网络、执法联动体系、评估考核体系、区域联合预警都作出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煤炭矿业权人未实施矿权范围内着火点灭火工作的,在大风、沙尘暴、雾霾等气象灾害预警时未采取限产、停产措施的,工业企业超过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明确了法律责任、惩治措施和实施主体。
此外,《条例》还确立了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控制制度,乌海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应当根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指标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