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盟市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动态更新全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2021年名录内单位为406家,现将名录内单位基本情况予以公布。纳入名录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自行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隐患排查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督促重点监管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止土壤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