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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2-0066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安全监督管理处 文  号 内交发〔2022〕81号
        成文日期 2022-02-09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2-0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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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安全监督管理处
        文  号 内交发〔2022〕81号
        成文日期 2022-02-09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14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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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促进我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厅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负责人、厅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四条厅安委会主任主持约谈,或视情节委派厅安委会副主任、安委办负责人主持。厅安委办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安委办启动约谈: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或事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同一盟市30日内发生2起(含)或6个月内发生3起(含)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伤亡损失扩大,达到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六)未按要求落实重大及以上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七)存在非法违法生产或重大安全隐患,被群众举报或上级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造成社会影响的;

        (八)督查检查后发现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不力,要求整改的事项仍未完成,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进行的约谈,由厅安委办提出建议,经安委会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七条 约谈批准后,由厅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事项。

        第八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九条 被约单位确认约谈事项后,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实施程序如下:

        (一)主持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并汇报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目标;

        (三)讨论分析发生问题原因,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一条 厅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并报送厅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同时印发至被约谈和参加约谈单位。

        第十二条 被约谈单位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厅安委办,并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厅安委办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督查。

        第十四条 厅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五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与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中央驻区及区直企业在我区境内发生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需要约谈的,由厅安委办或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约谈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内交发〔2012〕304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pdf

        相关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安全监督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