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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

        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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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
        基本编码 000913001000 实施编码 1115000001151229802000913001000
        实施主体 自治区财政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150000011512298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中介服务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7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移动端办理地址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查看详情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网上办理深度 材料预审(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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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自治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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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投诉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收费标准和依据
        暂无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 审查受理
        • 决定
        • 办结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审查受理 宁静 5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查看)

        决定 宁静 24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查看)

        办结 宁静 1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办事情形与材料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504房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市内乘4路、33路、60路、63路、95路公交到内蒙古财政厅下车即到


        常见问题
        • 供应商投诉需要的资料和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 服务承诺

          到现场次数 3

          必须到现场说明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 咨询方式

          0471-4192050,0471-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1-12345

        • 服务评价
          非常满意 0%
          满意 0%
          基本满意 0%
          不满意 0%
          非常不满意 0%
        • 指南评价

          办事指南各项指标的评价满分为5分

          整体满意度
          受理清单完整性
          受理条件清晰度
          办理期限确定性
          办理地点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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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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