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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司法

        内蒙古自治区四部门联手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8-2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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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在总结全区各地实践基础上,出台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着力破解轻微刑事案件赔偿难等问题,改变“以捕促赔”等习惯做法,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制度》明确了赔偿保证金的适用原则、范围、启动条件,详细规定了赔偿保证金提存、适用的流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符合《制度》规定的,在公证机构足额缴纳赔偿保证金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予拘留、不提请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判处缓刑等决定。《制度》既能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捕后轻刑判决率,提升全区司法文明程度,又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矛盾化解和关系修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各盟市公、检、法、司机关也将结合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常见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数额范围和人民调解机构、公证机构名录。《制度》将在全区同步推开,促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司法理念,让执法司法工作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案例链接

        2021年7月,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酒后因邻里矛盾发生争执进而双方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张三将李四头部打伤,经鉴定李四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张三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也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李四的损失,但面对李四提出赔偿30万元的要求,张三认为不合理,因此双方一直僵持,事情一度陷入僵局。张三与李四的邻里纠纷积日已久,办案公安民警、检察官多番调解,但在短暂的办案期限内没有出现突破性的效果。

        承办检察官参照民事赔偿标准,听取双方意见,综合被害人实际损失及双方过错等因素之后,将赔偿保证金的数额确定为8万元。随后,犯罪嫌疑人张三家属在公证处提存了一定数额赔偿保证金。虽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但赔偿保证金已经足以赔偿被害人损失。在案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张三社会危险性较小,因此检察官依法对张三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充分开展释法说理,运用“检调对接”等方式,与驻村网格员联动,继续化解双方矛盾。2021年12月,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四各项损失。收到判决书后,被害人李四顺利从公证处拿到了赔偿款项,张三也取回了剩余的保证金。双方关系稳定,办案效果良好。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