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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2-0174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文  号 内交发〔2022〕271号
        成文日期 2022-04-22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2-0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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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内交发〔2022〕271号
        成文日期 2022-04-22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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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试行)》(交办安监〔2022〕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境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公路运营、道路运输及场站、城市公共交通、水上交通、工程建设等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举报受理和核查处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和核查处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行业督导”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落实交通运输部转办的和关注度高的重点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指导盟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办理。

        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办理,负责组织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转办的举报事项核查处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问题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均有权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对违反保密制度和涉嫌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举报事项办理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热线、来信来访、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官方网站“投诉举报”模块留言等进行举报。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等),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接收部门收到投诉举报事项后,应根据举报事项涉及的业务领域转交给相应部门(受理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受理部门收到举报事项后,应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实并及时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不予受理的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形成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的;

        (三)事实不清、情况不明或无实质举报内容的。

        第九条 对交通运输厅负责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由受理部门核查处理并跟踪督办;其他举报事项,由接收部门转事件涉及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条 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可采取现场核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可通过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和证据采集。

        第十二条 对核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明确要求,责令期限整改;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核查处理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记录答复情况并将核查处理情况通报接收部门。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和核查处理统计分析报告,并视情况报送专项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查办,不得隐瞒扣压举报事项,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核查处理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被投诉举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对群众举报的隐患线索和重难点问题梳理汇总,作为综合督查和安全生产、综合执法等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交发〔2018〕768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内蒙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办法.doc

        相关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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