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行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再融资一般债券(三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关于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11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发行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再融资一般债券(三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80.5636亿元,其中,首场招标计划发行面值为175.5636亿元,商业银行柜台计划发行面值不超过5亿元。
(三)时间安排。2022年6月22日14:00-14:40招标,6月28日开始计息。
(四)上市安排。本期债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五)兑付安排。3年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每年6月2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5年6月2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六)发行手续费率。本期债券首场发行手续费为承销面值的0.5‰,柜台发行分销费用按照柜台业务承办机构柜台中标额度的4‰支付分销费用。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本次债券发行设置两场招标,合计招标总量不超过180.5636亿元。首场发行招标量为175.5636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柜台发行招标量不超过5亿元,采用数量招标方式,柜台发行利率为首场中标利率。
(二)时间安排。2022年6月22日14:00-14:40为首场发行时间;首场发行结束后15分钟内为柜台发行时间;柜台发行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参与机构。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详细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首场发行投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期债券柜台业务承办机构。首场招标结束后,以上9家机构有资格参与柜台发行投标,中标数量为各机构的柜台发行额。
(四)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30%(四舍五入精确到0.01%)之间。
(五)招标系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
三、分销
本期债券首场发行部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不含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可于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进行分销。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本期债券柜台发行部分在商业银行柜台市场由柜台业务承办机构通过网点柜台或电子渠道,于招标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本地区范围内向个人、中小机构等柜台业务投资者分销。柜台业务承办机构应向投资者公布债券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承销机构于2022年6月28日(含当日)前将我区发行款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收到款为准。承销机构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注明缴库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银行(或公司)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再融资一般债券(三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信息: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收 款 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内蒙古自治区分库
账 号:05000000000227101
汇入行行号:011191002007
五、其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 (2).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