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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详情

        标  题: 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必须计提工资
        类  别: 行政
        发布日期: 2022-09-02
        内  容:

        按《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在会计核算科目体系中设定“2202——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障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障费等)、住房公积金等。这种科目的设置,并不是《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首创,早在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中就规定,在负债类科目下要增设“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等3个科目。上一轮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科目中也增加了“应付职工薪酬”,因此,目前的这种科目设置是一种延续。无论从制度要求还是实际工作需要来说,“应付职工薪酬”作为负债类科目都必须存在,同时各级预算单位要对本科目进行准确使用,主要原因:一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及财经纪律的要求。“应付职工薪酬”作为《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设定的科目,是需要全国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共同遵守使用的,同时财经纪律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规范的核算津贴补贴,用标准的会计科目体系进行核算,有助于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二是本科目的使用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从年度财务报告可查,全区范围内存在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贷方有余额的部门,因此,按时以权责发生制核算方式准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能准确反映本单位按月需要支付的职工薪酬情况,切实保障职工权益;三是能方便具体的日常工作。“应付职工薪酬”年末无论是哪个细分科目存在余额,我们都可以直接知道是存在欠发工资问题还是欠缴税费问题,便于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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